南京宝马肇事案被告人被判11年 王季进当庭忏悔

南京宝马肇事案被告人被判11年 王季进当庭忏悔

今天,曾备受社会关注的南京“6.20”宝马车案在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王季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王季进被判有期徒刑11年】

今天上午9点,南京“6.20”宝马车肇事案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王季进提起诉讼,公诉机关认为,尽管被告人王季进在案发时处于精神疾病状态,但仍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建议法院在9年到11年间有期徒刑间量刑,庭审进行了三个小时后,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宣判;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季进,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季进长期在南京生活、工作,有多年驾车经验,故其明知城市主要道路的人流、车流状况,明知交通法规及行驶路段限速,明知其以时速144.5-195.2公里长时间在城区主要道路行驶,可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但不采取任何避免事故的措施,仍听之任之、不计后果,直至以限速3.25倍的195.2km/h的车速强闯十字路口红灯,冲进路口正常行驶的车流中,撞毁、撞损多辆车辆,致两人当场死亡。其行为及其行为反映出来的主观心态,不符合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事故发生的过失犯罪即交通肇事罪的特征,更符合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故合议庭一致认为,被告人王季进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采纳王季进辩护人提出的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辩论意见。

对于被告人王季进在案发时是否处于精神疾病的状态,法庭经审理查明,案发后,侦查机关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王季进作案时精神状态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告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害人薛某近亲属质疑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结论,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委托北京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被告人王季进的刑事责任能力再次予以鉴定,鉴定意见为“被告人王季进在案发前、案发当时处于精神病状态,2015年6月20日实施违法行为时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对被告人的两次法医学鉴定,应认为其犯罪时处于精神病状态,对此公诉方、辩护方、被害方当庭均认可鉴定结论。另外,根据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当时血液的检查,可以排除王季进案发时存在醉驾、毒驾情况。

【王季进当庭忏悔 称将尽力赔偿损失】

在庭审中,被告人王季进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做了自我辩护。王季进说,在主观意识上,自己没有故意危害公共安全;只是因为当时确实不清醒,造成这样严重的后果,如果有意识,是绝对不会做出这样的事情。

王季进还当庭表达了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忏悔,并表示愿意尽力赔偿被害人家属。

王季进说,感谢法庭给予的陈述机会,自己表示歉意,对受害人表示愧疚,对受害人家属表示非常亏欠。事情触目惊心,如果自己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绝对不会发生。同时,王季进表示要给受害人赔偿,不管判决如何,都用一颗忏悔的心,希望法庭给予公平公正的判决,让自己能早入回到社会,过上自由生活。

王季进同时还说,自己也2年没有见到亲人了,希望能见一见。

【回顾:事故致两人死亡 时速195公里】

2015年6月20日下午2点,南京市秦淮区石扬路与友谊河路路口,王季进驾驶宝马轿车将一辆马自达轿车撞出了十几米远,导致马自达轿车撕裂,一男一女飞出后死亡。后经鉴定,王季进当时的驾驶速度达到了195.2 km/h,是限速的3.25倍。

目击者称,当时肇事宝马车疑似闯红灯加速,才导致了这起事故。事故发生后,宝马车司机王季进弃车逃逸。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就为什么判处被告人王季进有期徒刑11年,做了专门回答。法官表示,虽然王季进系限制责任能力,但是结合其犯罪行为的危险程度、造成的严重后果、事后未能积极赔偿,故合议庭认为对其不适合减轻处罚,只能依法适当从轻,故作出11年有期徒刑的判决。本案仅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被告人可依法上诉,检察院也可依法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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